from: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date:2020-06-18
一、案情摘要
D公司与A公司就某光伏发电项目订立合同,在项目进行到初步设计阶段,D公司某员工以自己的B公司与A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总承包合同》、《调试合同》、《计量表销售合同》;同时,此员工联系C公司与A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
二、委托鉴定事项
1.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分别是《A公司大棚光伏发电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A公司大棚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调试合同》、《计量表销售合同》,上述合同的工程造价。
2.C责任公司与A公司签订《A公司大棚光伏发电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上述合同项目的工程造价。
三、现场勘验及技术分析
(一) 预算编制原则
(二) 特殊事项说明
四、鉴定意见
基于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及现场勘察结果,依据国家能源局颁发的2013 版电力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经计算得出鉴定意见如下:
1、B公司与A公司签订三项合同的工程造价为XXX万元。
2、C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的工程造价为XXX 万元。
五、附件
1.汇总表;
2.设计费明细表;
3.A公司大棚光伏发电工程项目-XXXXXXXX工程预算书;
4.A公司光伏发电与农业一体化项目接入系统35kV 光缆预算书;
5.A公司光伏发电与农业一体化项目接入系统35kV 送电预算书;
6.A公司光伏发电与农业一体化项目接入系统35kV 电缆预算书;
7.A公司光伏发电与农业一体化项目接入系统变电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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