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date:2016-05-03
气候变化是典型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在各国通过努力达成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应对。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多重路径中,国际气候变化条约体系的演进至关重要。然而,自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以来,为达成一份在《京都议定书》承诺期满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含有国家强制减排义务的气候条约为目的的国际气候谈判却一波三折、艰难前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分化变幻,依赖于京都机制的国际碳市场及其金融工具也因此徘徊低迷。在此全球气候合作生死存亡之际,《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的总体框架,其签署无疑具有关键的里程碑意义。
一、《巴黎协定》的意义
首先,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我们每一个人都身处其中,命运与共。2014年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布的第五次报告再次肯定了人类活动是引起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不断增强。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普遍的和不可逆转的影响。气候变化威胁全球人类生活以及粮食与水的安全。获得清洁的水、空气和食物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人权。因此,《巴黎协定》的签署有利于环境权利的保护。
其次,《巴黎协定》在签署首日得到175国的支持,表明各国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合作方面达成了普遍的政治共识。尽管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能力和政治意愿方面大相径庭,并逐渐演化成不同的气候利益集团在国际舞台上发声。但不可否认各国在遏制全球变暖、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的损害、控制全球平均气温升幅等方面的目标是共同的,每年一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大会(COP)以及《公约》体系外的各项谈判,都在努力试图消除分歧、取得共识。《巴黎协定》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其意义在于把各国的政治共识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连同《公约》一起构成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的法律基础。
第三,灵活务实地创造了全球治理的新范例。哥本哈根大会以来的国际气候谈判屡屡遭遇阻力的原因之一是京都机制所确立的只针对发达国家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义务,一方面其减排义务分配的公平性常常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由于公约缺乏有效的遵约机制,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又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巴黎协定》另辟蹊径,通过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方式实行“自下而上”的减排义务,巧妙地回避了各国减排义务分配上的难题,也最终将剑拔弩张的“硬碰硬”冲突化解为各国自身努力的目标。
第四,《巴黎协定》的签署为国际碳市场注入强心剂。自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无果以来,《公约》下谈判每每无果而终,由于迟迟不能对2020年后京都时代的气候机制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制度安排,以排放权交易为核心的国际碳市场信心受挫,不仅各个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其他碳金融工具也持观望态度。作为强制性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典范,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TS)也经历了碳价暴跌和波动的惨痛教训。被誉为自愿性减排机制代表的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最终也难逃被收购的命运。《巴黎协定》延续了京都议定书的排放交易机制,虽然具体细节仍需补充完善,但签约首日得到175国签署的支持,无疑释放了积极的市场信号。可以预见,未来国际碳市场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中国贡献
中国在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新秩序方面,可谓功不可没。在国际气候谈判舞台上,成为多边气候规则的积极倡导者和制定者,并在国内通过立法和政策积极行动以落实承诺,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软实力和大气度。
首先,作为《公约》首批缔约方和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起国之一,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参与和推动着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和《公约》进程。在每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中国一直坚持《公约》所倡导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积累的历史排放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巴黎气候大会上,中国既坚守了原则,又灵活斡旋。在中国的外交努力下,《巴黎协定》最终坚持和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有力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中国本着务实的精神,力主采取根据各自国情做出减排承诺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模式,避免了京都机制下强制减排义务分配带来的尖锐矛盾。最终促成了各方都能接受的减排方案,为《巴黎协定》的顺利通过和签署奠定了基础。
在双边气候外交中,中国在各个气候利益集团之间穿针走线、游刃有余。一方面主动积极地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进行对话谈判,并发布双边联合声明,争取最大限度的谋求共识、减少分歧。其中,自2014年至2016年中美两国三次发布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并承诺同时签署《巴黎协定》,在各国面前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启动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通过南南合作,帮助和协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共同解决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问题。
其次,早在2007年中国政府即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自2008年起每年公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公开透明地向世人展示中国的每一步努力。此后,陆续颁布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并于2015年向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提交了中国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文件。此外,在其他的国家政策文件中也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如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单位GDP能源消耗年均累计下降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年均累计下降18%”的目标。中国积极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力争建立全国性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私营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并一直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指标,在中国政府发布的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利保护的内容,并在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明确提及,“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这表明中国政府不仅仅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且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人权保护的立足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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