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date:2011-08-11
现将原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关于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建[1997]2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对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
1.乌鲁木齐地区人工单价
⑴.发电工程:建筑 26.80元/工日;
安装 29.11元/工日;
⑵.变电工程:建筑 26.10元/工日;
安装 29.93元/工日;
⑶.送电工程:31.18元/工日
2.工资性津贴,乌鲁木齐地区为2.64元/工日,超出部分规定0.73元/工日,作为价差,计入基本直接费只取税金。
二.材料费:
1.计价材料,新疆地区统一执行1996年北京地区价目本中规定的价格,暂不作调整。
2.未计价材料,火电工程执行新电定[1998]84号文颁发的新疆电力建设装置性材料综合价,50MW发电机组由于新疆局未办法相应的综合价,暂参照执行;输变电工程,在单项装材预算未颁发前,电缆,砼电杆等暂参照当前颁发的相关预算价,金具、绝缘子经测算在一九九二年版《新疆电力建设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基础上分虽上调147%、17.6%,导线暂按16800元/吨、地线6800元/吨、塔材7200元/吨计列。
3.建筑工程,按1996年北京地区价目本中的价格进行取费,并按部综建[1997]28号文规定范围的材料与我局测定上报部核定的单价进行补差(包括正、负差),计入基本直接费,只计取税金。
三.机械台班费:
执行新电定[1998]284号文规定的养路费及车船税,进入机械台班费内并参与取费;一类费用调增15%部分作为价差,计入基本直接费,只计取税金。
四.凡新疆电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审定的工程,均按此“新办法”编制工程概算,如初步设计概算已审定或投资已经包干的工程,仍按老办法执行,新老办法不得交叉使用。
附件:
1.关于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和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工程概预算调差材料一览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电力,定额,标准,通知
抄送: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新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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