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加快修改《电力法》呼声再起

from: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date:2006-03-09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快修改“电力法”的建议。他们是湖北代表团代表、华中电网公司总经理张学知和黑龙江代表团代表、佳木斯电业局局长张文学。

  两位代表,一南一北,却不约而同聚焦于“电力法”的修改问题。让我们看看,他们眼中的《电力法》是什么样子。

  确立新的制度体系

  张文学认为,电力立法的理念及原则要以具体的制度作为支撑。他建议,修改后的“电力法”所确立的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宏观经济调控制度。宏观调控是经济类法律的突出功能,其他传统部门法都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电力法”应按照科学发展观,规范规划、金融、投资等规定,全面协调电力发展、经济增长、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等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促进。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制度。“电力法”的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从执法行为上,要将行政许可、经济监督、行政处理及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补偿等法律制度结合运用,强化监管职能和协调职能,实现许可、监督、处理等法律手段的制约性和建设性。从执法程序上,要确立公开、公正、听证、说明理由、排除偏私、时限等最基本的公正程序制度,从程序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保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三是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独立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电力企业。但目前我国各层电网经营企业,都是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模式,绝大部分地市供电公司都是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发电企业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普遍。电力市场主体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明确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的分类及其地位,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四是电力监管制度。要明确电监会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能、监管方式和手段以及监管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仲裁制度。电价审批、市场准入、投融资管理、成本监控等监管内容环环相扣,必须密切协同,才能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五是电力市场运行制度。该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确立电力调度和交易中心的独立地位,确保公平调度;降低电力市场准入标准,统一电网服务内容与标准,建立重要用户对供电商的自由选择制度,促进电力市场竞争;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为电力企业的产权重组、所有制改革以及外资的进入提供法律依据和交易安全保障;确立电力市场运营制度,彻底打破垄断,促进和规范有效竞争;完善供用电合同制度,使厂网分开、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具有法律制度基础,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明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形成的不同标准与方式,建立价格调度制度,将电价从成本定价转变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定价。

  六是法律责任制度。现行“电力法”责任制度不明确、不规范,影响了法律的独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建立完善“电力法”的责任制度,应针对薄弱环节,既有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范的运用,又有符合电力运行特点的新内容。

  确立新的立法理念和原则

  张学知认为,在当前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类法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性工具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的基本手段,对于采取行政和市场的办法将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电力法》修改应遵循以下立法理念和原则:

  一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平衡和谐。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重点是改革政府的管电体制和方式,建立新的符合市场化需要的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体制,要求政府管电的方式从过去以直接控制、行政审批为重点,向电价水平由市场决定、政府制定游戏规则的间接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方式转变。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结合,形成一种平衡和谐。从这一理念出发,应确立政府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与发展的原则,即:转变政府职能,政资分离、政企分离,权责明确;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管制垄断,开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证社会普遍服务落实到位。

  二是因地制宜实施改革,实现局部与整体协调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源资源分布、经济布局、人口、地理环境差异较大,电网结构各不相同,各地有各地的省情、网情,情况十分复杂。因此,电力改革应在总的原则指导下,允许各地区根据不同系统条件实行不同的具体模式。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应根据各区域内经济发展、能源资源分布特点和电力需求状况,可采取不同的市场模式和运作方式,促进省间电力资源优势互补,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完善省内电力市场。省内市场的核心是供用电市场,电力终端用户是市场主体,根据各省实际,深入研究,选择试点,明确目标,逐步实现用户有购电选择权;明晰电力产权。通过深化农电体制改革,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电力产权关系。

  三是体现社会公共性理念。电力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优质、廉价、安全的电力供应,打破垄断、形成竞争,保证用户有选择权。因此,“电力法”修改应遵循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理念,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电力安全为目标,建立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电力安全和电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电力安全。

  张学知特别提出,“电力法”要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及查处窃电。他认为,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电力企业在执法各环节的分工和衔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建立用电检查、收集证据、追收电费(电力企业)、行政处罚(电力管理部门)、刑事制裁(电力企业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形成长效机制。

  他还提出,《电力法》要体现对电力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保证用户的选择权;规定电价形成机制,保证合理电价;规范普遍服务,加强需求侧管理;规范计划停电、中止供电、用电检查程序。(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彭源长  苟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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